市民进行居室装修时,装潢公司给出的费用不再只是一个总价,装修公司的利润、材料费、税金、管理费等都要条理清楚地写入装修合同。
为规范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业经营行为,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《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》(2006 版)草案已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,并将根据合理建议形成最终文本。
新的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增加的条款包括: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,管理费和利润可上下浮动,但一般不能超过装修总价款的15%;在装饰施工前应向施工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,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;装饰工程未经消费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消费者有权拒收;工程竣工,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,装潢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《工程保修单》,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(目前实行的2001 年的装修合同保质期只有一年);竣工验收付清余款时,装修企业必须开具税务统一发票;无论是谁提供的材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,内容包括材料名称、品牌、规格、型号、等级、数量、单价、合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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